撤銷復審: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商標撤銷復審。該程序主要是針對注冊商標被他人以“注冊商標滿三年未使用”為由,申請“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后,認為商標所有人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不符合法律規定,做出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提供的使用證據符合法律規定,維持注冊商標的有效性,對方不服的也可以提出“撤銷復審”。
撤銷復審一旦提出,商標所有人必須提供該商標近三年使用的證據,對方可以對證據進行質證,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根據商標使用證據和對方質證的內容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