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銷復審,是指當事人不服商標局對注冊商標作出的撤銷決定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的行政復議程序。
1、法律依據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2、需要提供文件
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書(首頁)、材料目錄、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書(正文)、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代理委托書(如果委托代理公司)、商標局撤銷決定(原件)及送達證據(信封原件)、證據目錄及證據材料。正副本一式兩份。
3、注意事項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撤銷復審申請需要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書中聲明,并自初次提交撤銷復審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申請人所提出的“評審請求與法律依據”,應寫明具體請求和所依據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具體條款。申請人對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復審申請的,須在“評審請求”中寫明。
申請人在闡述“事實與理由”時,應寫明有關事實所依據的證據,并應另外提供證據目錄清單,寫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待證明的具體事實。
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寫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