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用來區別一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和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商標通過確保商標注冊人享有用以標明商品或服務來源,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獲取報酬的專用權,而使商標注冊人受到保護。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屬于侵犯知識產權罪的一種。只有當行為人的情節達到一定程度才作為犯罪處理,否則則按一般的侵權行為處理。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1. 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 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商標專用權,這是指由法律授予商標權人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排他性權利。
商標專用權有效期10年,到期可續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