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70808號“紫金”、第4957353號“紫金及圖”系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6類(銀行、保險)的注冊商標。2018年4月27日,南京某公司對第5070808號“紫金”商標、第4957353號“紫金及圖”提交“撤銷注冊商標三年未使用”的申請。紫金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在“保險、金融”領域還未有所建樹,要提供在“保險、金融”方面的商標使用證據,難度系數較大。我司接受紫金礦業有限公司的委托后,認真核查和調取公司提供的使用證據,終認為雖然注冊商標在實際使用過程中不規范,但公司名下的紫金財務有限公司確實有保監會、銀監會頒發的執照,公司正常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和金融借貸業務。經過我司律師團隊的積極研究和分析,并撰寫相應的答辯理由,商標局于2019年5月作出“維持注冊商標有效”的裁定。但南京某公司不服,2020年4月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紫金礦業公司繼續委托我司代理。在復審階段,審查員要求使用證據需要提供原件,我司在提交答辯前已做好準備,把所有的使用證據進行“證據保全”,并且還加強多份的2020年產生的保單,用以證明紫金財務公司的保險代理業務是延續的,真實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1年1月作出繼續維持第5070808號“紫金”、第4957353號“紫金及圖”商標有效。
國家知識產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復審商標“保險”服務商品上予以維持。
3、紫金財務有限公司在“保險代理”上使用第5070808號“紫金”、第4957353號“紫金及圖”商標是否屬于《商標法》第48條規定的商標使用行為。
合眾天成律師團隊認真研究案情后,積極與委托人進行溝通,在征得委托人同意下,建議委托人將有關使用證據進行“公證”;要求委托人將保險代理單據和發票要做到一一對應。做完上述準備好,承辦律師開始撰寫有關的答辯理由:一、紫金財務有限公司具有保監會和銀監會核批的保險代理資格,完全有資格代理保險業務。并且全國各大保險公司均與紫金財務有限公司合作。第二、紫金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紫金財務有限公司早在2015年5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紫金財務有限公司完全有權在“保險代理”項目上進行使用注冊商標。第三、“保險代理”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第36類“保險”項下群組內,屬于“保險”的相同或類似商品,紫金財務公司提供的保險代理單、保險公司匯給紫金財務公司的手續費和發票、以及紫金財務公司與保險公司的協議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所以注冊商標在“保險代理”項目上使用,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商標使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