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第5594585號“FIERCE TIGER及圖”系泰格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在第19類的注冊商標(核準使用在耐火材料,油膏,木材,非金屬電話亭,鍍膜玻璃,石料粘合劑,非金屬紀念碑,非金屬建筑涂面材料,瓷磚等產品上)。該商標系于2006年就已經提交申請,獲得核準注冊成功,就一直由該公司持有,正常使用中。
2020年07月21日,武漢某建材公司,對第5594585號“FIERCE TIGER及圖”商標中的“瓷磚”部分核定使用商品,提交“撤銷注冊商標三年未使用”的申請。當事人委托我司代理該撤銷的提交使用證據,并進行提供使用證據。
【裁定結果】
國家知識產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六十七條的規定,決定駁回“武漢某公司”的撤銷申請,第5594585號第19類“FIERCE TIGER”商標在“瓷磚”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不予撤銷。
【代理點睛】
本案的關鍵是,該類別的商標與被提請撤銷的商品,并非商標注冊人的核心注冊類別及產品。通常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會忽略非核心類別注冊商標的使用證據的日常收集與保存。由于當事人是我司的常年顧問單位, 我司的服務過程中,比較清楚了解當事人名下公司的業務情況,才能夠很好地協助當事人整理并提交使用證據。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件典型“近似在先”的商標撤銷案。該件商標僅唯獨“瓷磚”一個商品被提請撤銷,并且對方就是一建材公司,其目的是“顯而易見”,就是我司當事人的注冊商標,阻礙了對方公司申請注冊商標的獲準通過。
慶幸的是,當事人常年以來一直都是我司的顧問單位,接受我司專業的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我司一直不遺余力地為當事人公司提供商標的確權維權,積累了豐富的處理大量“撤銷”商標案件的經驗,能及時有效建議當事人提供出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使用證據,并且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認可。這說明有專業知識產權法務團隊做好品牌顧問服務,對于現在企業商標權利的維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