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好天飲品(上海)有限公司
復審商標:第33類第33159253號“GOODDAYS及圖”商標
被申請人名稱:福建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申請人因第33159253號“”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撤三字【2023】第Y107856號決定,于2023年5月16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撤銷復審申請。該申請人已兩次對復審商標“撤銷三年未使用”申請和無效宣告申請,現在再次啟動復審程序,說明申請人對“GOODDAY”商標的執念。 經調查,申請人為中國一家專門銷售韓國“清酒”的經銷商,使用的品牌為“GOODDAY”。此前一直在京東商城銷售帶有“GOODDAY”瓶貼清酒,涉嫌侵犯被申請人擁有的第33159253號“”商標專用權,故提起撤銷和無效程序來獲得該商標。
【審理結果】
然而,“GOODDAYS”既是被申請人的英文商號,也是注冊商標,復審商標源自早期的第1304496號“”,該商標于1999年經國家商標局審查并獲得注冊。
2018年8月份,客戶為了防止他人惡意提出“撤銷和無效申請”,向商標局重新申請該商標標識,再次獲得注冊,即本案的第33159253號復審商標“”。
被申請人在撤銷階段提交復審商標實際使用的證據,并且在復審階段補充該商標廣宣、進出口銷售、國內銷售等證據,補強補全復審商標使用的證據。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決定:被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復審期間復審商標進行公開、真實和合法的商業使用。復審商標在復審商品上注冊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復審商標“”是被申請人一直使用主商標之一。該商標標識在多個類別進行注冊,并投入商業使用,并一直延用至今,與企業商號形成了一一對應的關系。
得益于復審商標“”在市場上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使得被申請人企業本身具有相應的知名度。申請人早在2015年對該商標“撤銷申請”,繼而2021年又提起“撤銷申請”。都因被申請人平常注意收集保存使用的證據,形成“品牌宣傳——產品制作——購銷合同——匯款收據——發票”等完整的證據鏈。最終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