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592495號“東張”商標異議答辯案
合眾天成協助被異議人成功確權
-----合眾天成宣傳部
基本案情:
被異議商標(第七類): 東張
商標申請號:第19592495號
異議人:福清市東張鎮人民政府
被異議人:福清市黃檗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異議人對被異議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541期《商標公告》的第19592495號“東張”商標提出商標異議一案,被異議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商標局作出答辯,請求商標局予以商標核準注冊。
商標局裁定結果:
商標局最終依法裁定:被異議商標“東張”指定使用在第7類“粉碎機;印刷機器”等商品上。“東張”為福州市福清市下轄鎮鎮名,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述不得作為商標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異議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被異議人在第7類商品上使用、注冊“東張”商標有欺騙性或惡意注冊嫌疑,也不足以證明被異議商標會使公眾對相關商品的質量、產地等特點產生誤認。異議人另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商標以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均缺乏事實依據,商標局不予支持。故,商標局決定:第19592495號“東張商標準予注冊。
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之處是本案的異議人是福清市東張鎮人民政府。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簡冊》可知:“東張”明顯并不屬于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劃地名,也非地理標志商標。因此,“東張”具備商標的顯著性特征。
雖然有將“東張”作為地名使用的情況,但并不屬于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地名,一般而言,“東張”在漢語詞匯中僅具有普通含義,將其賦予在商品上,才具備了區別于他人商品的顯著標識,并不會引起相關公眾對相關商品的質量、產地等特點產生誤認。所以最終商標局采納了被異議人理由,核準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