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商標駁回復審失敗并不代表給商標標上了“死刑”,申請人依然可以選擇通過商標行政訴訟的方式來爭取自己的權利。《商標法》第34條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正是由于佳選公司積極行使商標行政訴訟這個武器,并且提供了大量的商標使用證據,爭取到了權利。
一事不再理為實務中的習慣用語,基于對行政行為確定力的要求,商標評審裁定應受到“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限制。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關鍵在于對“一事”即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的界定。在判斷是否“一事”時,主要從兩個方面考慮:
一是提出的理由,該理由一般以法定理由為限,如果是以新的法律依據提出的評審申請,即認為不屬于相同的理由;
二是主張的事實,事實以證據為依托,審理中不能僅根據證據數量的差異來認定是否構成新的事實。
通常,當事人如果依據在前案之后新發現的證據,或者在前案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提出評審申請的,即認為不屬于相同的事實。而對于明顯不屬于前案之后新發現的、新產生的證據,不應予以考慮。據此,只要事實和理由其中之一或者兩者全都不是相同的,商標評審委員會都會認為不屬于相同的事實和理由而進行實質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