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作出修改。為了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普及法律知識,營造知法守法的社會氛圍,我們以問答的形式,對本次商標法修改的主要條款及其適用進行介紹和解讀,回應實踐中廣泛關注的問題。
問題一:本次商標法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解決實踐中出現的突出問題,更有效地遏制商標惡意注冊,加大商標專用權保護力度,2019年4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商標法》進行修改。本次修改涉及條文共6條,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盡快研究起草完善配套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充分保障此次商標法修改內容順利實施。
問題二:本次商標法修改為什么要加強對惡意注冊行為的規制?
隨著商標注冊程序優化、注冊周期縮短、注冊成本降低,當事人獲得商標注冊更為便捷,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以傍名牌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和為轉讓牟利而大量囤積商標等問題,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和商標管理秩序,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強烈呼吁予以規制。
對于前一類的惡意申請行為,現行法律規定較為明確,近年來打擊力度很大,使這類行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在囤積注冊行為的規制方面,法律中僅有原則性規定,缺乏直接的、明確的、可操作性的條款,導致實際操作中打擊力度不夠。本次修改是從源頭上制止惡意申請注冊行為,使商標申請注冊回歸以使用為目的的制度本源。
問題三:規制惡意注冊行為的修改體現在哪些方面?
本次修改對于惡意注冊行為的規制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強商標使用義務,增加“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首先在審查階段予以適用,實現打擊惡意注冊的關口前移,并將其作為提出異議和請求宣告無效的事由,直接適用于異議程序和無效宣告程序中;二是規范商標代理行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存在惡意注冊行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經發現,依法追究責任;三是對申請人、商標代理機構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惡意訴訟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從而將規制惡意注冊行為貫穿于整個商標申請注冊和保護程序,在責任主體方面既包括申請人和權利人也包括中介服務機構。
問題四:關于規制惡意注冊行為的修改如何落實?
作為本次商標法修改的配套措施,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在研究起草部門規章——《關于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若干規定》。
該規章將對法律修改內容進行操作層面的細化,對惡意申請和囤積注冊的具體行為類型及其他處理措施進行明確,如對明顯超過合理限度大量注冊商標、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基于不正當目的重復申請商標注冊等典型行為類型進行詳細列舉,除了商標法規定的在商標注冊程序中的駁回、無效等手段外,還將利用信用檔案、行業自律措施、情節嚴重的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等監管手段進行規制,同時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非正常申請注冊商標行為,都可以提供線索,幫助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該規章現已結束公開征求意見,將根據意見反饋進行完善,使商標法的修改內容落到實處。
目前審查實踐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依法針對惡意注冊采取措施。商標審查員會綜合考慮申請人經營范圍、使用能力、商標申請歷史、名下申請注冊商標數量、所申請商標獨創性、在先司法判決結果等因素,個案判斷是否構成惡意注冊。依據商標法的規定,如果認為申請人涉嫌惡意申請或者囤積注冊,可以要求其做出相關說明。
問題五:在規制惡意注冊行為時,為什么要增加商標代理機構的義務?
目前,商標代理機構良莠不齊,存在部分不良代理機構協助甚至直接從事惡意申請、囤積注冊的行業亂象。有的代理機構設立關聯公司在與業務無關的領域大量申請商標、倒賣牟利,或者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惡意搶注客戶的商標,索要高額轉讓費,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
本次修改將惡意注冊申請納入商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以及對商標代理機構予以處罰的事由中,同時也作為對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商標提起異議和無效宣告程序的事由,有利于規范代理行為,凈化商標代理市場秩序,鼓勵公眾監督。即將出臺的《關于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若干規定》將對利用信用檔案、行業自律措施、情節嚴重的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等代理機構監管手段進行明確。
問題六:本次修改關于提高侵權賠償數額做出了哪些修改?
為了進一步加重侵權成本,懲罰惡意侵權人,嚴格保護商標專用權,給予權利人更加充分的補償,本次修改比照《專利法修正案草案》的相關規定,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賠償數額計算倍數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將商標侵權法定賠償數額上限從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
問題七:本次修改關于打擊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又增加了哪些規定?
假冒注冊商標行為極大地侵害了消費者利益,嚴重干擾了市場環境,長期受到全社會的關注。本次修改參照《民法總則》中關于承擔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著作權法中關于司法機關民事制裁的規定,明確了對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的處置。新增內容規定,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可以責令銷毀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后進入商業渠道。上述修改將銷毀和禁止進入商業渠道作為最主要的處置手段,大幅度提高了假冒注冊商標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對其形成了有效威懾。同時,增加的規定與商標法現行規定的行政機關的處理手段相平衡,使商標權的保護更加全面。
(轉自:國家知識產權局 商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