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晨希”系福建晨希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在第41類的注冊商標(原注冊人福州晨希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經注冊人長期使用和宣傳,在福州,乃至福建教培機構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爭議商標“永泰晨希”,由“永泰”+“晨希”兩部分組成。明顯系摹仿、抄襲、復制申請人的“晨希”品牌。
經過與申請人深入溝通,發現該商標的所有權人與申請人存在密切的關系,系原來加盟商。本著和諧共處的原則,申請人多次與該商標所有權人溝通,希望其主動撤銷爭議商標,但對方置之不理。最終申請人委托我司進行無效宣告,并提供關鍵證據--加盟合同及加盟費憑證。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最終支持我司的無效宣告的理由。
【裁定結果】
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代理點睛】
我司法律顧問收集多個關鍵證據,并在理由書引用了多條與本案案情相關的法律規定,商標局通過審理,認可并采納了我司對兩件商標構成近似的主張。
【典型意義】
本案的關鍵是:收集惡意性的關鍵證據、法條的適用。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爭議商標的注冊人,也就是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為同業競爭者,同時是申請人的品牌原加盟商。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如此近似,一旦注冊并投入使用,必然使相關家長和學生混淆誤認。損害申請人和相關家長的合法權益。代理人通過專業,把爭議商標無效宣告,可以“正本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