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067763號“小麥基及圖形”商標異議案
異議人:上海榕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唐婷婷
被異議商標:第59067763號“”商標(第35類)
引證商標:第47063612號“”商標(第35類)
指定服務:第35類: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企業管理輔助,商業管理咨詢服務,廣告編輯、制作和傳播,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體上展示商品,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
【案件背景】
異議人--上海榕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是“華萊士”系列品牌的商標注冊人。“華萊士”是中國本土最大的一家集產品開發、生產、銷售為一體的西式快餐品牌,門店數量已超10000家,是中國品牌價值500強之一。“”作為華萊士新一代的形象標識,與“華萊士”對應性極為明確,異議人不但為該圖形申請一些列對應的注冊商標,即引證商標,并于2020年3月,向國家版權局申請作品著作權登記,2020年9月14日國家版權局核發國作登字-2020-F-01121093《作品登記證書》。品牌經過市場的推廣,也已建立了較高知名度和顯著性事實。
2022年02月,我司在對“華萊士”商標例行監測的過程中,發現有一商標申請人,以個人名義在商標第35類、第43類同時申請注冊“”,并已經通過商標局初步審理,予以公告。
異議人委托我司,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對該兩件初審商標提出商標異議。
【異議理由】
1、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侵犯了異議人美術作品的著作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應當不予核準注冊。
2、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元素、整體外觀上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類似甚至相同的服務項目上,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應依《商法法》第三十條“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規定不予核準注冊。
3、被異議商標的核準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審理結果】
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進行審理,認為:
1、被異議商標“小麥基及圖”指定使用在第35類“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企業管理輔助,廣告編輯”等服務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47063612號“華萊士WALLACE I BURGER&CHICKEN W及圖” 商標指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替他人進行商業管理,廣告及廣告材料分發(傳單、小冊子、散頁印刷品和樣品)”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務在服務內容、服務對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類似服務。
2、雙方商標圖形部分的設計風格、構圖思路及整體外觀相近,故雙方商標已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其在先著作權。并提供了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20-F-01121093號《華萊士LOGO》作品登記證書、網絡媒體對“華萊士WALLACE BURGER&CHICKEN W及圖”商標宣傳報道及實際使用情況等證據材料,異議人提供的上述證據可以證明《華萊士LOGO》是異議人在先創作完成的美術作品,異議人對其依法享有著作權。該美術作品具有一定獨創性,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異議人已將其公開發表使用,被異議人具有接觸該作品的可能。被異議商標與該美術作品在構圖要素、設計方式及視覺效果上差別細微,已構成實質性近似。被異議人在未取得異議人許可的情況下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侵犯了異議人的在先著作權。
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決定:第59067763號“小麥基及圖”商標不予注冊。
【典型意義】
注冊商標的重點在于使用,通過合法合規的使用注冊商標,可以讓注冊商標既擴大知名度,又能增強顯著性。同時,對圖形商標可以申請版權登記,可以盡早確定其的在先權利,在商標維權方面多有裨益。
另外,本案也啟示一些別有用心的商標注冊人:只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善意的市場使用為目的,進行商標注冊申請,合法合規合理,才有可能真正獲得注冊通過。如果僅僅是通過商標注冊流程,實則打著知名企業品牌擦邊球的想法,最終都是徒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