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第13462882號“”系廈門市烽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第41類的注冊商標(核準使用在學校(教育),函授課程,教育,培訓,教學,講課,就業(yè)指導(教育或培訓顧問),輔導(培訓),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安排和組織學術討論會)。自標識創(chuàng)作完成就一直在使用,該商標系于2013年就已經提交申請,2015年獲得核準注冊成功,就一直由該公司持有,正常使用中。
2024年01月04日,承德市雙橋區(qū)某教育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對第13462882號“”商標中的“學校(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務提交“撤銷注冊商標三年未使用”的申請。該商標權利人委托我司負責全面處理該撤銷案的相關事宜。
本案的當事人2010年成立,是廈門市首家體驗式口才訓練中心,涉案商標的文字內容與企業(yè)字號相同,并加入了代表勝利的象征性符號“V”的形象化設計圖,整體是作為企業(yè)核心標識,與當事人的業(yè)務及企業(yè)文化極為契合。
經過我司專業(yè)法務團隊的探討研究,向商標局提供足以符合《商標法》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使用證據(jù),并提交了專業(yè)的答辯意見,獲得了商標局的認可,決定不予撤銷。
【裁定結果】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13462882號第41類“”商標在“1.學校(教育);2.函授課程;3.教育;4.培訓;5.教學;6.講課;7.就業(yè)指導(教育或培訓顧問);8.輔導(培訓)”服務上的注冊予以維持,在“1.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2.安排和組織學術討論會”服務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代理點睛】
合眾天成律師團隊認真研究案情后,積極與當事人進行溝通,我司負責全面處理該撤銷案的相關事宜,包括指導商標使用證據(jù)收集的方向、系統(tǒng)整理商標使用的各項證據(jù)材料,以及撰寫并提交詳盡的商標使用證據(jù)說明等。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件典型“近似在先”的商標撤銷案。該件商標所核準的全部服務被提撤銷,并且對方就是一家教育培訓公司,其目的是“顯而易見”,就是我司當事人的注冊商標,阻礙了對方公司申請注冊商標的獲準通過。
慶幸的是,當事人將涉案商標使用在培訓服務相關的辦公環(huán)境、報名表、宣傳單、價目表、購物袋等相關物料上,微信公眾號、微博賬號等網絡宣傳平臺上,以及服務的交易文書上,并通過美團等其他網絡平臺宣傳相關培訓服務等,均能證明了當事人提供的是培訓方面的服務,也證明了涉案商標的實際的、持續(xù)的使用情況。上述材料之間相互獨立,又互相印證,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
綜上,本案的成功一方面歸功于當事人積極的配合:準備使用證據(jù)和保全證據(jù)。另一方面承辦律師的細心和堅持:撰寫文書的務實和仔細。最終取得圓滿的結果,成功捍衛(wèi)住當事人的商標權利。這說明有專業(yè)知識產權法務團隊做好品牌顧問服務,對于現(xiàn)在企業(yè)商標權利的維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