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福建省福鼎市名山茶葉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王**
被異議商標:第70191335號“葉鼎茗”商標(第30類)
引證商標:第1965480號“鼎名DINGMING及圖”商標(第30類)
第20225018號“鼎名DINGMING及圖”商標(第30類)
第52899153號“鼎有茗”商標(第30類)
第21472231號“鼎名DINGMING”商標(第30類)
【案件背景】
被異議商標“葉鼎茗”是由王XX申請在“紅茶;綠茶;白茶;茶”等商品上的商標。被異議商標“葉鼎茗”中的“鼎茗”是從異議人“鼎名”、“鼎有茗”商標演化而來,其前置的文字“葉”本身就是植物葉片的含義,尤其是“茶”這個商品,本身主要就是其葉片所具有的食用等價值。所以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鼎名DINGMING及圖”、“鼎有茗”等構成近似商標。如果兩商標共存于市場,無疑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減弱異議人引證商標權的識別性。
故,異議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被異議商標提出商標異議請求。
【事實和理由】
異議人提交的主要理由:
一、異議人是專業生產傳統福鼎白茶的老牌企業,已經樹立了良好的企業形象,旗下的“鼎名”、“鼎有茗”商標也已經建立了較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事實;
二、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僅相差“葉”字,如果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必定會引起相關的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損害異議人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一旦被核準注冊,帶有欺騙性,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審理結果】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葉鼎茗”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的文字構成、字形和呼叫相近,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70191335號“葉鼎茗”商標不予注冊。
【典型意義】
本案系非常明顯“傍名牌”摹仿他人商標的行為。異議人是中國茶業特別是福建茶業的知名企業,異議人的創始人林飛應先生是當地有名的制茶人,非物質遺產文化傳承人。在白茶行業里,“鼎名”商標具有非常的知名度。被異議人對于白茶行業享譽盛名的異議人及“鼎名”商標的影響力及創利能力必然知曉。申請商標時非但未規避,反而進行摹仿,說明其主觀的惡意性。
我司之所以將本案作為案例分享,是希望提升大家尊重知識產權意識,以及品牌原創意識。也希望企業或個體能夠加強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好自身的商標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