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翁財記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來此***供應鏈有限公司
被異議商標:第72236122號“翁財記”商標(第30類)
引證商標:第10672867號“翁及圖”商標(第30類)
第815097號“翁財記 翁及圖”商標(第30類)
第726762號“翁財記 翁及圖”商標(第29類)
【案件背景】
被異議商標是由來此***供應鏈有限公司申請在“咖啡;蜂蜜;主要由米制成的凍干食品;谷類制品”等商品上的商標。被異議商標“翁財紀”為純中文商標,其中“紀”與“記”讀音相同,字的右半邊也都是“己”,其中有的意義是相通的,如記錄、紀錄,記念、紀念,記要等。因此,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2-3的核心顯著部分“翁財記”,讀音一致,字形、含義方面高度近似,文字排列順序相同,顯然已構成近似商標。廣大消費者很容易把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聯系起來,誤認為是異議人的產品,或認為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具有某種關聯性,二者共存于市場中,必然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并且“翁財記”是異議人最早使用和注冊的商號,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建立了較高的知名度,具有在先權。被異議商標明顯侵犯了異議人的在先商號權。
故,我司受客戶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對這件被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的近似商標,提起商標異議申請。
【事實和理由】
異議人提交的主要理由:
一、被異議人具有不以注冊使用為目的惡意囤積注冊商標的主觀惡意性,其行為擾亂商標注冊秩序,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
二、被異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在讀音、字形、含義及文字排列順序方面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必定對廣大消費者造成混淆與誤認,損害異議人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引證商標3系異議人自主設計具有獨創性。經過異議人及其子公司持續的宣傳和使用,不僅在臺灣,以及大陸都已形成事實上的馳名商標。被異議人的行為屬于刻意摹仿、抄襲馳名商標的目的,惡意攀附異議人“馳名商標”的聲譽。
四、“翁財記”是異議人最早使用和注冊的商號,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建立了較高的知名度,具有在先權。被異議商標侵犯了異議人的在先商號權。被異議人的行為損害了異議人的合法權利,應不予核準注冊。
五、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一旦被核準注冊,帶有欺騙性,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審理結果】
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字體、呼叫、視覺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具有高度關聯性,且異議人商標經過長期使用與廣泛宣傳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極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72236122號“翁財紀”商標不予注冊。
【典型意義】
本案系非常明顯“傍名牌”摹仿他人商標的行為。異議人是臺灣知名現代休閑食品生產企業--翁財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臺設立的子公司,“翁財記”既是異議人其子公司的商號,也是其主要品牌,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在市場上已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是異議人及其子公司不可或缺的企業標志。在消費者眼中,其商標已成為選購休閑食品的一個“符號”。被異議人不但沒有進行“避讓”,還有意在相同類別的不同群組注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動機明顯“惡意”。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不僅侵犯異議人在先商標專用權及馳名商標合法權利,以及損害異議人商號權,此舉必然擾亂市場的正常經濟秩序。因此,這種惡意攀附的行為,要堅決嚴厲打擊。
發此案例,提供參考,希望有助于商標權利人,企業字號遭遇攀附,被人搶注商標時,能夠懂得如何合法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在先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