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的案例依據已生效的法院調解書,且對當事人作了隱名處理,只為提供案例分享,請讀者勿對號入座。
本案的關鍵是:收集惡意性的關鍵證據、法條的適用。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爭議商標的注冊人,也就是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為同業競爭者,同時是申請人的品牌原加盟商。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如此近似,一旦注冊并投入使用,必然使相關家長和學生混淆誤認。損害申請人和相關家長的合法權益。代理人通過專業,把爭議商標無效宣告,可以“正本溯源”。
對于其他商標申請人,只要您申請的商標,并不違反《商標法》以及其它相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沒有明確的相同商標在先,主觀上是對自己品牌的善意保護,都可以勇于嘗試提交申請。即使遭遇商標局駁回,也可以根據駁回通知書的駁回情況,進行下一步的解析,可能的情況下,再做進一步的爭取,或許就有成功的可能。
本案的關鍵是:對方是“模仿專業戶”,深諳商標局關于近似商標的審理標準,并尋求機會加以規避。一旦商標獲得核準注冊,就可以達到“蹭名牌”的目的。所幸承辦本案的代理人“功底”深厚,終“透過現象,發現本質”,維護客戶合法的利益,得到客戶的贊賞!
熱烈祝賀:我司律師代理的義烏易鐳電子商務園區開發有限公司與百威投資有限公司商標權糾紛案,被選為福州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之一。本案系福州知識產權法庭受理的轄區內首例涉及平行進口商品商標侵權糾紛案件。
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1次會議討論通過《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3月3日起施行。《解釋》共7條,主要依據民法典、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種子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涉及適用范圍、請求內容和時間、故意和情節嚴重的認定、計算基數和倍數、生效時間等知識產權審判實踐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本文擬對《解釋》起草中的有關情況以及應當注意的適用問題作一闡述,以便更為準確地理解條文原意,確保司法解釋的正確適用。